大家好,我是华律网会员律师周爱荣,专做公司法领域多年 我国《公司法》第71条规定,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,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;不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只有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条件下,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,才是同等条件下的顺序上的优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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